|
1、办理程序 (1)拟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所的单位、组织、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市、州民政局接到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所的,向省民政厅上报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 (3)省民政厅根据市、州民政局的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所。 2、申请条件 单位、组织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 (1)设立婚姻介绍所的负责人具备一定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符合当地(县、市、区)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规划; (3)不以营利为目的;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3、申报材料 (1)婚姻介绍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设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报告,包括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宗旨、管理制度、业务范围、服务方式等; (3)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4)介绍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履历、身份证复印件和办公电话; (5)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证明; (6)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意见; (7)其他有关材料。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相关法规待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