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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 (四)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险[1999]161号)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资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申请办理关系转移的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书面资料,调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出具的基金转入帐户资料。 (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资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死亡证明书),出国定居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职工应填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提供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书面资料、调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出具的基金转入帐户资料; (二)各单位据实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两表),并附上述第(一)项要求的资料由经办人员每月汇总向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申报; (三)省社保局自单位报送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出具《四川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办理结果书面通知; (四)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所在单位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出具有关死亡、出国定居等证明资料报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省社保局自报送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五)对符合上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条件及具备相关申报资料的职工个人,在经原工作单位审核并出具相关资料后,可直接向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申请办理。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受理后5日内办理完毕,如需调查核实的,办理完毕时间不超过10日; (六)单位经办人员和职工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对符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职工法定继承人、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定期与省社保局结算; (七)书面告知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 负 责 人:董宏杰 承 办 人:周英兰 联系电话:86637657 86242226—2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