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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 (1)申请:外国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收养协议,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照片。 (2)受理:收养登记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决定受理申请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共同生活24小时以上,方可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收养申请书。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真实。并按规定分别对收养人、送养人和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4)颁证:收养登记人员在上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打印制作收养证书,向收养人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确立。 2、申请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有子女者,可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孤儿和残疾儿童。 (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申报材料 (1)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护照;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 (2)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自然人):省民政厅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书;送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号);《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物价总局、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民政[1992]民79号)。 收费标准:每件收养登记收费820元人民币(可折算收取外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