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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证审批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9:32:21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在四川省境内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川就业的外国人。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三)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外国人在川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申办材料
   
    (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7、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增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外国人有效护照(原件及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取得职业签证并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培训就业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报厅领导审批,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报处领导审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国人就业证》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人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应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四)对不予核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七、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责任人:牟方林
    承办人:过 衍 王飞云
    联系电话:86113042 8611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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