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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为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 三、申办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就医需求确定;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符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地、州)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四、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类别、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 (四)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科室设置; (五)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 (六)职工人数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七)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九)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每两年对其定点资格重新认定一次; (二)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有关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根据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三)收到医疗机构定点申报材料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给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六)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厅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六、承办责任 在承办工作中,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责 任 人:吴开平 胡荣章 承 办 人:王成富 蒋长久 联系电话:86142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