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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省级有关单位兴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企业。 二、认证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企业从业职工的花名册; (四)安置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证书(《下岗证》、《失业证》、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省就业局企管处在接到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对该企业安置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富余人数和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进行审核,未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不予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对符合规定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提出认证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办理有关手续,向申办企业发给证书(正副本); (三)申办企业应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及时领取证书。因故不能在办理时限内领取证书的,应与承办人协商确定其他送达方式; (四)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在审核时限或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五、承办责任 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企业管理处 责 任 人:杨正国 承 办 人:陈志全 联系电话:87736583(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