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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范围 受理成都市六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 (三)《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三、处理程序 (一)仲裁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单位当事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予协助。 (四)争议处理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仲裁庭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处理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3、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作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五)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六)送达。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 责 人:倪树彬 承 办 人:吴晓玫 陈 进 梁远志 联系电话:86136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