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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准备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4)备齐登记所需的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5)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申请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3、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内设机构情况; (8)原已在工商、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交工商、编制部门的注销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两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4、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5、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6号)。 收费标准:成立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