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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11:17:13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目前只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蓉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省级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五)《关于贯彻国务院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川劳发[1999]9号)
    (六)《关于驻蓉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1999]104号)
   
    三、申报材料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出示单位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同时提交复印件备查。
   
    四、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及住所、批准成立的有关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专管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单位类型及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及基本帐号、所属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参加险种及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登记程序
    (一)单位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证件、资料,由省就业局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经省就业局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省就业局通知单位重新申办;
    (三)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了解审核结果和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对登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五)省就业局向申办单位书面告知其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责 任 人:陈 泉
    承 办 人:何福燕 沈 萍 李晓鹂
    联系电话:87780968 8774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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