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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11:15:28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发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年检时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的时间安排在6月份左右。年检工作由省就业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进行,集中办理年检手续。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
    (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劳办[1999]37号)。
   
    四、申报材料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二)《四川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检查报告书》)。
   
    五、办理程序
    (一)省就业局企管处在年检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劳服企业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在10个工作日内交省就业局企管处;
    (三)省就业局企管处对参加年检的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企业告知是否受理年检材料的意见;
    (四)省就业局企管处在受理之日起(或补充材料送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年检审核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目中加盖省就业局公章。省就业局将企业年检表统一交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签章;
    (五)省就业局企管处在税务部门返回年检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加年检的企业领取经年检的《证书》(副本),并返回给企业加盖有两个部门公章并签署有年检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六、争议处理
    年检机关对不合格的企业,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形式通知该企业。企业对年检结论有异议者,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收到年检结论之日起,30日内可向承办机构或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行政复议的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诉讼。
   
    七、承办责任
    省就业局企管处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企业管理处
    责 任 人:杨正国
    承 办 人:陈志全
    联系电话:8773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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