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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统筹单位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11:17:48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铁路、地质、石油系统在川单位,在蓉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省级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53号)
    (六)《关于驻蓉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1999]104号)。
   
    三、申报材料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时,应提交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表》、《职工花名册》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花名册》,职工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应同时按规定提交软盘。
   
    四、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缴费程序
    (一)单位应在每年2月10日前到省就业局领取并填报当年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二)省就业局对单位送达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
    对不能及时审核的,省就业局应当自收到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了解审核结果。
    (三)经核准后,单位应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在其基本帐户中存足本季应缴纳及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银行根据省就业局开出的托收凭证从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失业保险费;
    (五)省就业局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六)单位对申报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七)省就业局向申报缴费单位书面告知其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责 任 人:陈 泉
    承 办 人:何福燕 沈 萍 李晓鹂
    联系电话:87780968 8774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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