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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9:47:18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内容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待、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法律依据
    (一)《信访条例》(国务院令185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4号)
   
    三、服务程序
    (一)接待来访
    1、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安排专人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者。
    2、对来访提出的事项,要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
    3、对来访者提出的事项,本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来访者未按《信访条例》规定越级到我厅走访或未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进行说明、疏导和劝阻;对政策无明确规定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二)办理群众来信
    1、来信分类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群众来信进行分类,并对来信反映的重要问题摘要登记,按照职责权限转交、交办或直接办理。
    2、办理来信
    属于我厅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或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领导)说明情况。
    对越级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转送、转交相关地区(部门)办理。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负 责 人:吴晓玫
    承 办 人:梁远志 陈 进
    联系电话:8613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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