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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川工商(1998)62号文件精神,使用“四川”、 “四川省”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 3、省属有关部门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在省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或投资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拟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 7、产品被评为四川省著名注册商标的企业; 8、有其他特殊理由的企业。 二、申请使用“四川”、“四川省”字样的企业名称,由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三、申请使用“四川”、“四川省”字样的企业名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标准申请书; ②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③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需要具体提交的文件、证件详见咨询清单) 2、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 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②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证件; ③ 组建单位委托书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需要具体提交的文件、证件详见咨询清单) 四、使用“四川”、“四川省”字样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熏发照机关印章); 2、企业(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3、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 (注:需要具体提交的文件、证件详见咨询清单) 五、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以及名称中不冠“四川”、“四川省”字样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