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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三、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审批统计表; (二)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该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文件;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公告;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直管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承办人员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合格,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需补充何种材料。从收到补充材料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承办人在审查完毕的当日或次日将审查结果送处长或分管处长,处长或分管处长须在2个(含当日)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时在退休人员审批表上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 4、出具审批意见书。因特殊原因而延期出具审批意见书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四)在审查档案的过程中,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互相监督; (五)对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的,应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同时制作相关人员花名册。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责 任 人:王应昌 杨大军 承 办 人:刘 莉 吕 军 联系电话:8611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