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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 (1)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筹备组在完成筹备工作后,准备相关材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成立社会团体条件的,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成立登记的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报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备齐成立登记所需材料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审核批准成立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批准成立登记的文件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支付);不同意成立的,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并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必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申请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完成筹备工作;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包括助理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报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8)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且一式两份,不得复印,规格为A4型纸张。 4、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5、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4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8号)。 收费标准:成立登记费每件100元(含申请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