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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审批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9:32:59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在四川省境内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川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
    (三)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川劳就[1995]6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条件
    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省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台、港、澳居民在川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二)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办材料
    (一)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二)《台、港、澳居民在内就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委派书);
    (四)台、港、澳人员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台、港、澳人员从事受聘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六)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和履历证明;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承办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领导审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于15个工作日办结,用人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证书;
    (四)对不予核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七、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责 任 人:牟方林
    承 办 人:过 衍 王飞云
    联系电话:6113042 611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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