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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铁路、石油、地质系统在川单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驻蓉省属、中央属有关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就[2000]8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失[2000]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备案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按规定报省就业局备案,同时应提交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资料的磁盘,并提交失业人员档案供审核。 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报省就业局备案,并提交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资料的磁盘。失业人员档案由单位提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供审核。 (二)失业登记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直接到省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持相关材料一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对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省就业局在15日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次月起持省就业局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四)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按以下程序: 省就业局在接到失业人员原单位备案后的15日内对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条件的,由省就业局即时向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通知书,并在此后的30日内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资金划拨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市、州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在省就业局开具接收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资格由当地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五)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六)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四、送达方式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单证等均由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省就业局领取;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接收通知书及其副本以挂号信函分别寄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市、州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 五、承办责任 责任人和承办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责 任 人:陈 泉 承 办 人:陈维忠 任 军 张 华 联系电话:87780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