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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五中全会:如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05-12-16 14:25:1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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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必经的历史阶段。《建议》提出,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为此,要把握好三个原则。

  第一,城镇化的速度要适度。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推进城镇化必须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我国近年来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大大快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耕种越来越少的土地,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因此,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土地占用,不能以大量占用土地为代价推进城镇化。另一方面,要加快农村人口城镇化的进程。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要立足长远、着眼于农民的下一代推进城镇化,通过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特别是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使农村大部分新一代劳动力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或专长,使之有能力在城镇安家立业。

  第二,城镇化的布局要合理。城镇的空间分布及规模与经济布局、特别是区域经济的形成密切相关。要统筹考虑经济布局、就业岗位、人口居住、资源环境特别是水资源,通过规划引导等措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城镇化空间格局。一是要优化整合现有已经形成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三大城市群。明确城市群内各城镇的主体功能定位,加强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保护绿色空间,消除低水平盲目竞争,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二是要通过统筹规划,形成若干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合理分布的新城市群。要加快可能形成新城市群地区的工业化进程,承接产业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增长的新的经济密集区和人口密集区。三是人口分散、资源条件较差的区域要重点发展现有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这类区域主要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的区域。这类区域要实行有限推进城镇化的方针,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科学发展城镇化。

  第三,城镇化的主体形态要明确。城镇化是各类规模的城市发育成长的过程,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各国以及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小城镇发展的过程证明,在城市群内和在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城市或小城镇,由于可以分担大城市的某些特定功能,能够较快发展壮大。而远离城市群和大城市的中小城市或小城镇,尽管也可以集聚少数特色产业,或者作为一定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但由于其持续不断地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能力较弱,成长壮大的进程不会很快,有些甚至走向衰落。另一方面,大城市,特别是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由于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明显,能够持续不断地创造就业岗位,人口和面积都在增加。但是,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规模过大,城市功能过于集中,“摊大饼”式地平面扩张,也会带来许多“城市病”。因此,确定优先发展的城市规模,不应简单划一,应该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规模、就业潜力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宜大则大、宜中则中、宜小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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