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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5-12-12 14:37:55 阅读次数: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
 

  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城市管道燃气;城市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新建项目,从今年9月1日起面向社会放开经营市场。这是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做出的规定。

  该《办法》的实施,旨在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该《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该《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五)为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人。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权确定的区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提出,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相关特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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