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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与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解放西藏初期,西藏的商品流通主要依靠社会主义商业来实现。由于西藏经济以其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步入现代社会,基础薄弱,工业生产能力甚低,绝大多数建设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商品要从区外调入或国外购进。经过近50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迅速发展,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开放式的流通格局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逐步发育完善之中。
传统贸易及其发展
历史上,西藏商品市场发育不充分,主要是农牧民家庭经济活动滞留在封闭的自给自足状态中,而不是农牧民不愿意卖出多余生产产品和买入各种生活用品。实际上,西藏地区也具有悠久的商贸活动传统和广泛的商品交换基础,西藏昌都的康巴人便是以善于经商著称,芒康的邦达家族便是其典型代表。在20世纪40年代,邦达家族每年从雅安、康定、丽江等地采购砖茶3.5万包、尖茶5.1万包,从藏北收购羊毛14万斤,经亚东出口羊毛、食盐、硼砂、牦牛尾及西藏的土特产品,进口布匹、毛织品、药品、皮革、香烟及日用百货等。
西藏由于历史地域等原因,商业贸易的形式和内容有着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点。
一、盐粮交换
农牧民之间的产品交换是西藏最古老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换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盐粮交换。解放前,西藏地区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农业和牧业。就农民和牧民的生活需要来说,生活必需品自给自足的程度是很高的,但是农区缺盐,需要藏北牧民采集运送到农业区;牧区由于地势高寒,植物生长期短,青稞不能结实或成熟,也需要农区的粮食,因此,农牧产品进行交换是广大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
盐粮交换主要发生在藏北牧民与卫藏地区农民之间。每年秋季农畜产品收获之后,藏北牧民便携带食盐及酥油等畜产品到农区换回粮食、茶叶及生产生活用品。例如,在历史上,西藏农业区山南拉加里地区,每年有三次定期的集市贸易。牧民一般是找自己熟悉的农户联系,在收获完的农田中支起帐篷,白天把牲畜赶到附近山是放牧,晚上赶回帐篷附近,以驮来的物品甚至一些牲畜换取粮食。交易完成就把粮食驮回牧区。牧民往往是几户或几十户结伴,一起赶着一二百头牲畜来到农区。最多的时候有七八十笔交易,驮子数目超过一万。交易是在买卖双方充分协商下进行,没有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各人用自己习惯的标准去衡量,双方同意即可成交。成交后在一起喝酒祝贺交易成功。
在牧区,以那曲为例。那曲地区的牧民,多数人每年都要去农区进行一次交易。藏历八月到十一月,牧草茂盛,牲畜体壮,畜产品已经收获,而这时农业区的粮食也已收割完毕,是进行农牧产品交换的季节。从牧区到农区交换产品往往要花三个月时间,十月、十一月出发,到次年一、二月才能回到部落。牧民带去农区交换的物品主要有采集的盐,此外还有酥油、奶渣、皮、毛、肉等畜产品和牛、羊等牲畜以及土碱、人参果等,从农区换回粮食、茶、氆氇、牛鞍、帐篷杆、酥油桶、木碗等生产生活用品。牧区各部落一般都有大体固定的交换路线和地点。
牧民参加交换一般以两种方式为主,一是参加农区大的集市贸易;另一种是直接与农户交换。往往是到农区找亲戚或熟悉的朋友,或者带些礼物寻找农户建立关系,以后每年都来这家落脚。来时要带些牧区产品作礼物,或把宰杀牲畜的头蹄下水送给房东,房东也会回赠些礼物。直到现在,藏北一带的农牧民还保持着这一传统贸易形式。
二、以物易物的贸易方式
20世纪50年代以前,商人在收购土特产品时,也把茶作为等价物,赋予一定的货币功能。如在昌都地区,1桶青稞(26斤)换0.5甑茶(约6.4斤),1藏克酥油换0.2甑茶(一藏克相当于28斤),30斤牛肉换1甑茶,等等。西藏民主改革前商业很不发达,商品交易多是以物易物的形式。多半不使用货币支付。农牧民之间的产品交换,采取直接的物物交换形式,青稞是重要的等价物。如1藏克食盐换1藏克青稞,1藏克酥油换2藏克青稞,1藏克羊毛换1藏克青稞,等等。具体的交换比价依路途及当时农畜产品需求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物易物的交换形式和青稞货币化的现象,迄今在一些农牧区还能够看见。如1999年在林周县堆乡一个小商店的情况是:1斤盐换1斤青稞,1斤等换2.8斤青稞,1斤大米换1.9斤青稞,1斤肉换5.6斤青稞,1斤酥油换15斤青稞等。
三、寺院经商
20世纪50年代以前,西藏各寺院都有经商传统,较大的寺院都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商业活动。西藏昌都强巴林寺的商业机构从寺院、活佛到寺内各札仓多达9家,专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人员达49名,拥有商业资本在100万大洋以上,经营的商品主要有食盐、川茶、哈达、布匹、毛料制品等。其中,策尼札仓约有商业资本10万大洋,专门经营印度商品,经商地点以昌都、拉萨为主;每年的商业盈利除去札仓开支,尚有三四千大洋。
20世纪50年代以前,西藏高原地区农村的产品交换虽然尚处在物物交换阶段,但也发育了一些颇有地方特色的贸易场所,这些贸易场所无不与宗教有密切联系。如察雅县的物品交换所,藏语称“嘎巴”。物品交换所由察雅拉让和寺院管理,委派专人负责。在察雅拉让的管理范围内,除盐和布料由寺院专营不经过物品交换所外,其他物品交换活动必须在交换所内进行,否则要处罚。物品进入交换所后,由管理人员向拉让及专院报告,拉让、寺院及贵族依次享有先购权。物品交换时,由管理人确定交换比价,并亲自掌秤。交换成功后,双方付给管理人员4%的佣金,但拉让、寺院及贵族除外,他们可以不付给交换所管理人佣金。交换所每年发生的交易量,牦牛约百余头,茶400驮,较大宗的物品还有酥油、青稞等。仅察雅寺院每年从交换所购得的酥油就达1500斤左右。实际上物品交换所是被拉让、寺院直接垄断控制的交易场所,物品交换带有垄断的性质。此外,在察雅等地还不允许农奴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农村市场的发育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