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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寺院从事商业活动只是寺院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寺院还经营农牧业及其他产业。从事商业经营,是寺院资本扩张的必然要求。而且规模较大的寺院对商业经营还具有垄断性倾向,对某些重要物资实行专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寺院依靠封建特权占有大量耕地、牧场,向农牧民派差、放高利贷的日子已经远去。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寺院逐步走上“以夺养寺”的道路。以寺养寺,便要求寺院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解放后,国家坚持“以寺养寺”的政策,寺院经济也有了新的发展。如20世纪80年代西藏扎什伦布寺创建的刚坚公司,开展现代商贸经营活动,探索出“以寺养寺”的新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寺院介入商业活动事实上已具有普遍性。寺庙僧人在寺庙周围摆摊设点,除了经营丰富的宗教用品外,还出售罐装的可口可乐、瓶装的百事可乐、健力宝等饮料及水果糖、方便面、橘子罐头、米花糖、炒花生、苹果、固体酱油、瓜子等食品。再如昌都强巴林寺目前拥有三个加工厂,其中两个粮食加工厂,一个木材加工厂;拥有两个商店,经营一些宗教活动用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如酥油、香、蜡烛、佛像等,寺院派8个札巴负责经营管理;有东风牌货车6辆,专门从事运输业务;此外还有果园等。依靠自力更生,拓展经营渠道,是增加寺院经济收入的重要方式,如色拉寺,1992年的总收入约80万元,其中布施收入约40万元,来自印刷的收入约万元,汽车运输收入52211元,果园收入121188元,商店收入25000元,饭馆收入34000元,牧业收入9911元,寺院门票和照相的收入54445元,缝纫收入6000元,其他各种收入45702元。多种经营的收入在总收入中已占有近一半的份额。
商品交换和消费是西藏地区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活动是高原农业、牧业、手工业及工业的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和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纽带,而消费体现了高原消费活动的特殊性,它们共同构成高原经济活动的特色。民主改革后,国家在发展高原商品生产、商品供给及销售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扶持,先后制定和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多次提高农、牧、副产品的收购价,传统贸易得到很大的改变。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西藏地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渠道并存,具有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功能的开放型的贸易流通格局,为城乡市场的繁荣活跃提供了条件。如西藏1998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49970万元,比1978年增长13倍。西藏零售市场彻底改变,凭票限量购买商品已成为历史,市场上商品丰富,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需求得到了很大的满足。
国有商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西藏和平解放前,是农牧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十分落后。西藏地区的商品交换,一般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西藏同祖国内地的商品流通,也主要是用西藏的畜产品、土特产品去交换藏族人民必需的茶叶、绸缎、瓷器等日用品。
和平解放初期,西藏未通公路,交通不便,商品匮乏,西藏分裂主义势力进行经济封锁。中央针对当时的情况制定了“保证军供,兼顾民需”的贸易工作方针,一方面开辟贸易渠道,从内地和国外组织货源,确保进藏部队、工作人员和当地人民群众的需求;一方面大力发展国有商业,兴建商业网点,积极扶持民族商业,争取、团结、利用私商,促进购销。同时还组织驻军大力开荒种地,生产自给。为开展贸易,进藏部队克服重重困难,先后开辟了两条从内地进货的途径。一条是利用四川康区的统战关系,从四川组织一部分急需的货物,以牦牛为主要运输工具运进西藏,这种运输方式效率极低,即使如此,1951年至1954年,也利用此种方式从内地运进了17100担茶叶、81万米棉布和103吨食糖。另一条途径是国家在内地组织货源,经香港运抵印度噶伦堡,转运至亚东,再用牲畜驮运至拉萨等地。据不完全统计,当时通过这一渠道辗转运进西藏的货物,加上从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直接进口的货物,价值在每年450万元左右。
一、国有商业体系的建立
为保障供给,搞活流通,当时在进藏部队采购、供应部门的基础上,建立起西藏第一批国有商业。1952年,西藏贸易总公司成立。随后,昌都、日喀则、江孜、亚东、那曲、丁青、波密等地的国有商业分支机构和一批商业网点也相继建立。从此,西藏社会主义商业体系逐步形成,商业得到发展。
1954年底,川藏、青藏公路通车,西藏市场随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祖国内地商品源源不断地运进前藏,初步改变了过去被外货充斥市场的局面。从1955年起,国有商业主要经营国货,当年购进国货占全年进货总额的51.2%,为1953年的1.4倍。针对西藏市场情况的变化,自治区的商业部门加强对所属各贸易机构的统一管理,对商品实行统一调拨,积极开展国货批发购销,同时积极引导原来经营外资为主的私商转为经营内货为主,并着力抓好以茶叶为主的民族特需商品的供应,充分发挥私商的作用,保证私商的合理收入。这一时期,国有商业对各类私商采取了不同的办法。对藏商、回商以团结为主,利用其资金和已有的商业联系,引导他们从事有利于国计民主的经营活动,促进西藏土特产品与内地工业品之间的交流和区内各地之间的物资交流;对汉商加强管理,给予必要的限制,防止他们搞投机倒把,影响藏、回商人的经济利益;对于外商,则强调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他们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国有商业体系的发展
国有商业建立初期,采取集中资金、统一购销的办法,解决了进藏人员物资供应的困难。转入企业化经营后,又确立“专款专用,不赔不赚”的原则,促进了商品流通。为扶持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加强了土畜产品和民族特需商品的购销,国家对调入西藏的产品保证货源,专项照顾。1957年,西藏商业机构收购商品价值47万元,区外调进商品价值1754万元,区外销售商品价值1785万元。这时自治区贸易总公司经营的商品品种已达3450余种,其中国货占65%以上,拥有商业机构28个。到1959年民主改革时,西藏国有商业又有新的发展,国货已占绝对优势,整个市场的主导权基本掌握在社会主义商业手中。民主改革后,国有商业发展很快,据1961年上半年的统计,除商业行政机构外,执行购销、转运等内贸业务的商业机构已达186个,比1959年增加12倍。1961年,西藏贸易总公司改为筹委商业管理处。到1963年底,隶属于自治区商业管理处的各地、市贸易公司和县公司也先后建立。各级贸易公司不仅管理辖区的零售企业,同时也负责从上一级公司组织进货,经营批发业务。以国合商业为主渠道的商品流通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活跃城乡经济,促进生产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