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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平解放初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
《十七条协议》签订后,195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南区行组建了西南进藏部队随军银行,随同进藏部队入藏。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后,在随军银行基础上,开始组建西藏地方人民银行机构。195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南区行把中国人民银行驻拉萨办事处改建为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办事处。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办事处在拉萨八廓街吉堆巴举行成立典礼,正式对外营业。此后,又在昌都建立了中心支行,在日喀则和江孜两地建立支行。1953年,又在大昭、黑河、阿里、丁青、亚东相继建立了支行,向塔工、班戈湖派驻了银行工作组。至此,西藏的人民银行机构初具体系。1955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
从1952-1959年,是西藏和平解放初期维持旧地方政府的特殊历史阶段。西藏原地方旧政府时期的金融活动,主要是官方和寺庙控制下的铸币与发放高利贷。当时封建农奴主权贵阶层控制下的金融活动,仅是他们进行剥削欺榨的一种手段,根本没有发展西藏地方经济的目的。而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刚刚兴起的社会主义金融业则肩负着两副重担。一是支持进藏部队,站稳脚跟;二是体现党和国家对仍处于封建农奴制度枷锁下的百万农奴的关怀,尽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为此,中央供给的大量外汇和现金,主要分为三个投向:
1、供汇进口,从国际上进口物资,仅1952年国家通过银行供给西藏进口用汇33882650印度卢比,折合银元1129万元,当年进口货物价值达所供外汇的7O%左右。1952年,拉萨地区有供汇经商户774家,向商户发放低息贷款和供给外汇,增进了人民银行与商户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活跃了市场。
2、是从当地购买粮油、肉类、蔬菜、燃料、用具和住房。
3、是向农牧民群众和工商业者发放无息和低息贷款。具体来说,发放无息农牧业贷款,是为了尽可能改善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银行执行了扶持农牧工商、发展生产、稳定金融的政策。从1952-1958年,共发放农牧业低息贷款270万元。为了扶持西藏工商业,银行还组织发放了低息工商业贷款,贷款利率采取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原则。这种利率,既不会影响民间自由借贷,不增加群众负担,也有效地遏制了旧政府的高利贷盘剥行为。
和平解放初期,为便于开展工作,稳定金融,照顾到西藏长期使用流通金融货币的习惯,国家决定在西藏实行以银元为本位币,对当时的银元和藏钞采取不收不付的办法,只把藏铜币作为零辅币使用。由于实行了供给外汇进口物资和回笼银元的措施,银元币值稳定。这个方针的实施,既因有利于商贸,受到商界的欢迎,也因有利于缓解供需矛盾而得到全社会的赞同,而且有效地避免了银元大量外流和外币的大量流入。
为了稳定货币和物价,对进藏部队和机关也实行了紧缩开支、严格控制现金投放的政策,有效地减轻了新增购买力对市场的冲击,发挥了金融调控的职能作用。
二、社会主义金融地位的确立与历史贡献
西藏和平解放初期,社会主义金融从机构建设到业务的开展,均受到旧政权的限制。而西藏的民主改革则标志着面藏封建农奴制政权的结束,为社会主义金融带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基层银行的建立
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办事处的成立,标志着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在西藏的诞生。1959年西藏开展了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人民银行紧密配合平叛和建立人民政权的中心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分赴县乡基层开展工作,把银行业务迅速向基层扩展。当时人民银行担负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筹集调拨平叛改革专用资金,保证平息叛乱和建立各级人民政权的费用开支。人民银行以其业务在平叛改革过程中向县乡基层扩展为契机,适时建立了一批基层银行机构。1964年底,西藏开始筹备实施"小三线"建设工程,1965年成立了西藏自治区101建设银行。101建设银行是继中国人民银行川藏公路支行之后,又一个专业性建设银行。其主要任务是经办和管理昌都、林芝、扎木一带的"三线"建设投资。到1972年结束这一工程时,共办理"三线"建设拨款7000多万元,圆满完成了使命。
2.农牧区信用合作社的建立
平叛改革的胜利和人民政权的建立,使西藏百万翻身农奴当家作主。为了适应农牧业生产大发展的需要,从1960年起,开始组织农牧民实行资金互助,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集资入股,成立信用合作社。当年底,除阿里外,在各地区县以下行政区设立信用社229个,乡设信用站。农牧区信用社的作用,是吸收闲散资金,发放贷款,直接帮助农牧民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在经营方面,信用社发挥基层银行的作用。1960-1966年期间,信用社发放贷款300余万元,协助银行发放贷款700余万元。信用社把银行的职能作用延伸到了农牧区千家万户之中,存贷业务大大方便了基层群众,对遏制农牧区高利贷活动、扶持发展生产,解决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3.人民币的统一
在西藏旧地方政府解散后,藏钞急剧贬值。国务院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决定西藏与全国统一货币。1959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关于全区普遍发行使用人民币的布告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法定本位币,任何人不得拒绝收受和贬值使用。"同时又发布藏币作废的布告。人民币作为法定本位币在西藏发行流通后,结束了西藏地方旧政府时期形成并长期延续的地方钱币与印度卢比、尼泊尔卢比和、美元、英镑以及其他国家货币混杂流通的局面,从根本上治理了金融活动无序的状态,确立了人民币的地位,实现了西藏与全国货币的统一。
4、发放贷款,扶助农工商
民主改革后,百万翻身农奴在封建农奴制社会废墟上开始建设家园。这时西藏金融工作的方针即转向扶助城乡生产和发展城乡商贸。各级银行和农牧区信用社利用信贷政策及时发放了扶贫贷款,对缺少耕牛、家具、种子的互助组和个体农牧户给予贷款扶持。仅1960-1966年,人民银行发放无息和低息农贷款770余万元,信用社发放低息贷款300余万元。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银行和信用社逐步扩大了贷款范围和种类,增加了贷款金额,除了向个体农牧户贷款外,向生产队发放生产费用贷款、农机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小水电贷款、社队企业流动资生贷款、公社储备粮贷款和救灾口粮贷款等共达6000多万元,其中有一部分是无息贷款。这对打击农村残余的高利贷活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牧业生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