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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经济发展的“血液”——财政与金融
  发布时间:2006-1-4 14:10: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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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了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城乡供销部门进行商贸经营

1962年后,西藏商贸转为主要依靠内地渠道和西藏城乡流通,人民银行在贷款上积极支持从内地进货和区内城乡商品的购销经营,在大力支持发展壮大国营商业、供销部门的同时,对县、区集体商业网点的建设也给予贷款扶持。但是西藏金融业在"文化大革命"中也几经波折,甚至正常的金融工作发展计划也被打乱。首先是金融机构在1966年底实行军管,1970年又将财政与金融机构合并,成立了西藏自治区财金局,使金融与财政合为一体,银行成为财政的"出纳"部门,金融职能被削弱。

金融在支持西藏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西藏各级金融部门把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作为己任,大力筹集资金、不断增加贷款投入,灵活运用并制定了符合西藏实际的金融政策,努力为西藏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八五"期间,为用好、用活、用足中央赋予的特、宽、优政策,在政策措施上,制定了符合西藏实际的货币、信贷政策,大力支持了西藏工业、能源、交通、通信和出口创汇企业、流通企业、旅游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八五"期间,西藏金融机构仅执行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就直接让利地方40991万元,年均让利达8198万元。

三、金融业的发展、改革与现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方针政策指引下,西藏社会主义金融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在支持西藏经济发展的同时,金融自身也取得蓬勃发展。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全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促进由"封闭式"经济转变为"开放式"经济,由"供给型"经济转变为"经营型"经济;同时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培育金融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开拓金融业务,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体系的建立。

1、金融机制在框架上实现了突破性改革

为了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先后建立、分设了一些专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体系逐步完善起来。

(1)人民银行自成体系。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从西藏自治区财政金融局分设出来。接着各地(市)、县也实行财政、金融机构分设,地市设中心支行,县设支行,人民银行成为自成体系的金融部门。

(2)建设银行体系的建立。1978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成立,各地市也相应地于1978年在财金局内设立建设银行支行。1987年9月,与财政分设后成为自治区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并且支行与财金局分设,形成自治区分行与7个地(市)支行和14个储蓄网点构成的建设银行系统。同时,实行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三级核算体制。

(3)中国银行拉萨分行的建立。1980年,经中国银行总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业务由中国银行总行直接领导,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合署,党、政、人事等工作也由其代管。

(4)国家外汇局的藏分局成立。1980年7月1日,经国家外汇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机构与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合署,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85年1月1日,机构与中国银行拉萨分行分设,与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合署。这是一个依法管理外汇的专业性国家金融机构。

(5)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开办。1986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邮政拉萨邮政局开办了邮政储蓄业务,使金融业务跨行业发展,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全区邮政储蓄所已达21个,延伸到了部分经济发达的县。

(6)西藏自治区投资信托公司在拉萨成立。这是继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之后的又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领导,行政上由自治区财政厅领导,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7)1993年,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支援下,西藏自治区证券交易中心在拉萨建成,并与上海、深圳等证券交易市场联网运行,成为西藏第一个具有现代科学手段、经营现代金融业务的金融市场。

(8)1995年7月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西藏组建了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西藏自治区的社会主义金融机构建设,是在封建农奴社会末期起步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金融机构建设及业务开展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西藏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同为一体。从1978年到1999年止,已建立644个金融机构,分自治区、地(市)、县和乡四级,遍及全区城镇和乡村,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机构体系。

2、金融体制的改革

西藏社会主义金融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体制上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经营机制具有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的特点。人民银行承担的业务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政策性的,主要是在中央对西藏实行优惠照顾特殊金融政策的前提下,西藏人民银行实行扶助性优、免、补贴等全融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西藏的关怀和支持,也反映出西藏社会主义金融为人民富裕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眼务的政策性和特殊性。改革开放也推动了西藏金融体制的改革。
第一步,从1978-1986年,全面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方针,逐步放宽金融政策。(1)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逐步扩大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力争变被动经营为主动经营,增强银行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2)在农牧区,实行大胆支持承包户、专业户,扶持商品生产,鼓励勤劳致富的方针。(3)1984年后提出11项改革内容;进一步扩大免息和低息贷款范围,对1980年以前兴修水利、购买农牧机械及个人贷款形成的一部分无法收回的贷款,核销726万元;对支持农牧业承包户、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以及集体从事各种生产和经营,承包开发生产的贷款,取消自有奖金比例限制;对国有企业,民族手工业,国家调入粮油、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等生产流通需要的资金,均按需给予贷款扶持;试办4年、8年、10年基本建设低息贷款;放宽结算政策,增加结算种类;放宽现金管理,扩大现金支付;放宽金银管理,适应民族特需;扩大地、市中心支行管理权限,对其信贷差额包干和货币投放指标,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赋予在计划外机动的权限;解决农牧区信用社干部职工福利和待遇问题;开办保险业务;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吸收外资,在主要口岸建立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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