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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3-26 15:46:41 阅读次数:
来源:云南省政府 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对外对内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目前的情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省的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木、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云南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我国在西部大开发中确定的3大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记力指导,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动力,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依照国家法律法观从我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善政务管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条件,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项目,使云南省成力出国西部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

    二、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专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指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省外来投投资企业,下同)对云南珍稀生物资源进行培育性开发;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授权云南省的试点政策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木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信息、金融、保险、旅游、运输、律师、会计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其中,居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云南省可参照进行试点。
 
    (三)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放宽外来投资者(指省外;和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下同)进入种植业、水利、基础设施、制药、矿业、菌业零售、旅游等领域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由合资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股份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内跨地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受限制。
 
    (四)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
    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其主营项目建成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受限制,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手续;外来投资企业除出口自产产品外经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出口云南省生 产的其它产品(属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专项报批);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申请获得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权。
 
    (五)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云南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外,可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省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对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开发。
 
    (六)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外来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开拓市场的能力,自主确定产品销售方向和内外销比例。

    三、为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七)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按规定只需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需要政府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只需予以核准的事项和项目,一律不再审批。

    (八)建立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及主办部门负责制。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办事员姓名,并承诺工作时限。主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九)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省和地州市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各级政府领导每人都要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更好地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服务责任制。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动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规划、用地、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各级经贸委员责协调解决。

    (十一)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值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行整改。

    (十二)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充分发挥现有的依托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网络的作用并进步健全和完善投诉受理办法;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纳入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对投诉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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