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结合昆明实际,7月8日,提出了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结合昆明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昆明市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以优惠政策、优质服务、优良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充分发挥昆明在全省对内对外开放中的排头兵作用,把昆明建成我国西部乃至全国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实行五个放开,为外来投资者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放开投资领域。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市外来昆投资企业)在昆明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发挥优势,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进行投资开发。同时,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昆明将进行试点,允许外来投资者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事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进入各个领域进行开发。
(三)放开投资方式。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昆明进行各种形式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外,可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市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机构、教学机构进行合资、合作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性投资公司。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按程序申报设立信贷担保公司;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对有偿获得的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性开发。鼓励外来投资者采用BOT等国际通行的方式进行投资。
(四)放开设立企业的条件。对外来投资者来昆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由合资、合作各方协商确定。高科技、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可占股份的35%。
(五)放开经营范围和产品销售比例。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在主业经营项目建成后,申报多种经营。鼓励收购昆明地区产品组织出口或在国内销售;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以申请办理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权。外来投资企业在昆生产产品的销售方向、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放开人才引进。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咨询服务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从市内外、境外引进各类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属于境外的,按我国境外人才引进的办法办理;属于境内的,按昆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落实六项政策,降低外来投资者成本
(七)土地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结合我市情况,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切实降低外来投资成本。 1、严格控制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 2、严格控制土地征用的收费标准。对土地征用实行标准收费:即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5项费用按标准下限收费;对征地管理费等国家明文规定的有关费用实行优惠征收。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土地部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制定出让、租赁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对外来投资企业,视其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资金到位额、贡献大小,分别按不同比例实行地价优惠政策。 4、在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先进技术项目或高税利项目的企业可以先用地后缴费,按不高于地价的50%收取;凡投资从事工业生产、农业开发、生物资源开发、科技开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投资者一年内资金到位在1000~5000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地价的80%收取;超过5000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地价的60%收取。 5、采取三项措施,降低开发区开发的成本费用。开发区内水、电、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禁止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搞不竞标指定施工单位、指定产品的做法;开发区内已建好运营的水、电、气、通讯设施,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的价格转让经营;开发区内市、县区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市、县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八)奖励优惠政策。对外来投资者,视企业贡献大小,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列支进行奖励。对在昆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参与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评选;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九)信贷支持政策。加强和改进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投资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高税利的项目,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金融政策给予优先贷款支持。鼓励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筹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