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政府扶持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外来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外来投资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奖励和必要的扶持。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2、对投资数额大、建设和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县(市)区和企业可以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承诺一定时限内的合理回报,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综合补偿。 3、对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要优先安排。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4、外来投资企业利用所得税后利润或红利再投入该企业或新办企业,在5年内按再投资部分对地方实际贡献,给予扶持。 5、对承包、租赁国有和集体亏损、困难企业的外来投资者,给予5年内承包、租赁费免三减二的政策扶持。 6、投资从事生产性的外来投资企业,设备折旧、技术开发费和营销费的提取及开支,可按昆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昆投资,要求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劳、按股分值的,可按我省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省外在我市投资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包括可直接用于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数据结果)、产业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均可视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和按优惠税率(经济开发区15%、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5%、其他地区24%)执行。 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和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交两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对外来投资企业招聘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地方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的政策优惠。 4、对投资购买基础设施经营权或股权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十二)户口落户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在昆设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商社)驻昆办事机构,按指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外来投资者不动产和生产经营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承包、租赁、领办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3年以上的,给予一个常住户口名额;凡投资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医院、学校,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远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项目所在地;凡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项目所在地。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办理一定名额的常住户口。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三)清理审批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对现行招商引资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该废止的一律废止;按规定只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再审批;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不再审批;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的不再审批。重新核定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清理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和纠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外来投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清理。凡未经国家批准、未列入云南省公布的收费目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公布我市核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收费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十五)清理过时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原有的行政性规章和各类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不利于对外开放、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有碍外来投资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补充完善的限期修订补充完善,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建立五项制度,健全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体系
(十六)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外来投资企业间的公文交换渠道和公文送达制度,凡是需要向外来投资企业送达的有关政令及政策文件,要限时送达。
(十七)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申报件,作为主办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提出答复意见。对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扯皮和拖延。
(十八)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联系、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