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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3-26 15:45:32 阅读次数:
来源:云南省政府 作者:
 

    (十九)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度。为有效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人员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市政府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12345”便民热线和委办局“局长接待日”,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凡被投诉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二十)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联系制度。建立市长、县(市)区长定期听取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市和县(市)区分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六、强化五项服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社会支撑配套体系

    (二十一)强化审批服务。建立“昆明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由昆明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明确责任人,为企业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生产经营等全程服务。外来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申报计划、外经、外管、工商、税务、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卫生、文化、户口等手续,由各级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督办,专人陪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督办,并派专人陪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县(市)区经贸委或计经委负责受理督办,并派专人陪办协调解决。

    (二十二)强化经营服务。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检查,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政府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非法定的检查,需报请市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二十三)强化法律服务。建立“昆明市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我市有关保护外来投资者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保护和管理。加强外来投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十四)强化咨询服务。培育和推荐一批中外中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审计、人才、劳动力、科研等咨询服务。

    (二十五)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昆事项,积极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贸、科技、咨询活动。及时办理外来投资者购车、落户、转籍、换证手续。外来投资者或在昆的办事机构凡需新购车辆的,不再办理控购手续,凭有关发票和证明可在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落户手续。摩托车落户和入城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或办事机构如需将原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转籍到昆明落户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凡持外地驾驶证(含国际驾证)到昆工作满三个月的外来投资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市车辆管理所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七、搞好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二十六)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扩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由市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协助,组织有关部门、企业科学论证,提出一批有吸引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定期向外来投资者公布投资项目。积极开展项目包装工作和宣传,做好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二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和各县(市)区领导要带队组团到国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实行政府搭桥、企业跟进,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昆投资开发。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十八)鼓励国内外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昆明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市政府和授权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邀请的外来投资者,其在昆的食宿、车旅费由邀请方承担。同时,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每年对引进外来投资、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介绍来昆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由享受税收的市、县(市)区政府、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中介机构、中介人以奖励。

    八、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的领导

    (二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改善投资环境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教育,举全市之力,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市政府成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

    (三十)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要按照省、市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能、职责,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都要确定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搞好服务的目标和任务,作为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工作以及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此前本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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