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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06-3-27 15:01:22 阅读次数: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并鼓励外商进入的行业。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外商进入;
    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经济开放。
    凡是外商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农、林、水等农业综合开发的,比照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实行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税费征收、银行贷款获得、财政贴息、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制定和执行上,不以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的优劣,使非公经济资本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资源配置的机会。
    鼓励外商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现有收费公路、桥梁等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权、股权可向外资公开招标出让。
    鼓励外商进入市政公用行业。在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非公经济采取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旅游景区、供水、供气、公共交通、厕所、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参与盘活、经营管理城市现有国有资产和服务项目,市政公用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受法律保护。
    鼓励外商资本投资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政府以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非公经济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开发和经营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组建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符合国家及省、市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允许外资参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中心、实验室建设。对外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予以贴息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鼓励采取改组 、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的改组、改造。鼓励外资通过产权交易,受让已改制企业的股权。
    鼓励外商投资社会事业。鼓励投资教育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文化、体育、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定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现有社会事业设施和资源,可采取有偿转让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转由外资经营。

    二、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属于农业、林业和设在贫困地区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政策期满后,经批准可在以后1 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放宽外资注册登记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 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 外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需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注册登记。
    外资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外资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办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外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外资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以及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外资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资投资城乡供排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燃气、厕所等公用基础设施,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回报率确定。

    2.外资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付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外商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鼓励外资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为昆明市成功引进外资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外公民(国内公务员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 可以获得政府奖励。
    对引进现金投资的, 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外资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0.7%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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