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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紧缺与土地闲置和浪费并存
  发布时间:2005-12-8 15:49:41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常红晓 苏振华
 

  记者在义乌市也看到,相当多的厂房分布于繁华闹市区,大型商场与工业厂房比邻而立,在“寸土寸金”的义乌市显得很刺眼。

  杭州市萧山区多年来在浙江省占据着显赫的位置。2004年4月浙江省清理整顿开发区,萧山区国土资源局对已批未供和供而未用的两类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最后找回了2万亩闲置土地。

  2005年1月21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开收回杭州侨兴工贸公司17.4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早在十年前通过行政划拨获得使用权,但“至今未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长期闲置”。这样的案例在浙江并非少数。

  “集体土地”、“农转非”和“协议出让”

  一方面是土地和耕地资源的极度短缺,一方面现有土地闲置和圈占等浪费严重。这种反差到底说明了什么?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姚先国认为,政府垄断是造成供地紧张和土地浪费的根源。“如果土地资源能够实现市场化配置,就不会在浙江看到‘花园式工厂’,更不会有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中国的土地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如果转为工业用地,必须先征为国有。这就是所谓土地“农转非”,政府称之为“征地”。

  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是惟一的“征用”者。农民必须把土地交给政府,别无选择,得到的只是最高不超过土地年产值30倍的“征地补偿”。这不是一个农民集体与政府的平等交易过程,而是“买家惟一,出价已定”的交易。

  ??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照用途可分为两类,一是商业经营用地,二是非经营性用地。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商业、服务、金融、旅游等建设用地,属于商业经营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简称“招拍挂”);工业、仓储、交通等属于非经营性用地,目前实行“协议出让”。

  一般认为,通过竞争性的“招拍挂”出让土地,由于买家有充分的竞争,出让价可反映该宗土地的真实价值,而“协议出让”,则是政府供地,企业用地。这实质上是政府为发展经济而优惠供地。

  这种土地价格双轨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前,土地是国有的,企业也是国有的。工业建设不仅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手段,因此工业建设实行向国有企业无偿划拨土地。改革开放后,私营经济逐渐发展,在政府眼中,私营企业“非我族类”,不能无偿供地。但政府为实现工业化,不能不向私营企业“协议出让”工业用地。于是土地开始有了“市场价格”。

  如此看来,私营企业实际上也替国家分担了工业化的责任,国家的报酬就是低价供给土地。这造成现行土地有两种价格:一是市场价格,即“招、拍、挂”价;一是计划价格,即无偿划拨或“协议出让”价。

  在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国有土地名义上属国家所有,其实是地方各级政府所有。由于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地方领导真正享有支配权的是工业建设用地。在工业建设用地上,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产权的代理人,是惟一的卖家。虽说工业建设用地也有基准地价,但由于自由裁量权在政府手里,地方领导尽可以低价出让,甚至“零地价招商”。

  在经济发达的浙江,工业建设用地,即政府对企业用地的“协议出让”总量相当高。从供给的环节看,政府征地是行政性行为而非市场行为;从需求的环节看,政府“协议出让”土地也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只有“招拍挂”才算是真正的市场交易。正因为如此,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姚先国把浙江的土地交易称为“四分之一的市场化”。

  一宗土地,三种价格

  在浙江,土地是最紧缺的资源,同时也是政府最有意愿掌控的要素。地方政府之所以积极控制土地,也是事出有因。

  道理实际上很简单:在“农地转非”、“协议出让”和“招拍挂”之间,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正是其中蕴含的利润,使得土地转用涉及的方方面面——除了失地农民——趋之若鹜。

  首先,土地从农用转为非农用地,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力。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最高按农用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补偿。而具体究竟补偿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都是尽量压低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价格。

  再如建设用地的“协议出让”,名义上是政府和用地企业协议确定地价,其实也大多是政府定价。在义乌,2004年开发区整顿前,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就可确定土地出让给谁、出让价格多少。现在权力已经上收到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供应。

  于是,同一宗土地可能有三种价格——农地征用价;工业用地价格;商业用地价格。

  记者在温州采访时,经常看有农民打着“铲除腐败,还我土地”的横幅在一些政府部门前集聚。有村民反映,1995年年底,为修建温州瓯江二桥高速公路,龙湾区状元桥镇七个村有600多亩稻田被征用,每亩只补偿农民2.7万元,农民拿到手的只有1万元。

  或许,状元镇状元桥村农民王森林更能体验其中的不公平。2002年初,温州市政府征用该村临近高速公路的39.2亩农田,平均每亩补偿3.9万元。这块地后被“协议出让”给一个称作“大森鞋业”的制鞋厂。据了解,由于大森鞋厂属于工业项目,当初协议出让时,每亩只有不到20万,现已翻了了十几倍。状元镇政府城建办公室一位主任告诉记者:“这块地现在每亩值200万元。”

  同样一块土地,仅仅换了主人和用途,价格就有天壤之别。农用地征用,每亩2.7万元;而建造工业厂房,升至20万元;可是真实的市场价却在200万元。

  杭州市也上演着同样的故事。一般来说,工业用地的基准价格只有商业用地的四分之一,而实际出让价格,工业用地只有同类地段的商业用地的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甚至更低。

  “经营城市”

  同一宗土地的三种价格都不是市场形成的,都需要政府参与才能定价,政府也顺理成章地享有和支配这三个价格之间的差价。曾有地方官美其名曰“经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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